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该《办法》经宿迁人民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1月24日印发。《办法》分总则、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f发布、备案与监督、评估和清理、责任追究、附则,共9章67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宿政发〔2012〕22号)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宿迁市人民政府
- 发布单位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宿政发〔2015〕178号
基本内容
宿政发〔2015〕17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宿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和公布、备案与监督、清理与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