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参考资料

大连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管理,保障其完好畅通,维护管理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是大连市所辖高速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现代化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公路的畅通。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单位应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车辆和机械应悬挂安全标志,养护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过往车辆发现安全和警示标志,应当避让。

第七条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时,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采取措施及时修复,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拦截车辆;

(二)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放牧、堆放和弃置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取土采石、种植作物,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养鱼、灌溉、排放污物;

(三)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

(四)损坏、移动、占用、拆除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侧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高速公路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九)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的机具进入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