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总则
  • 3.资金管理
  • 4.建设管理
  • 5.养护管理
  • 6.路政管理
  • 7.法律责任
  • 8.附则

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沈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是子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一部地方法规。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

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土地的征用、拆迁和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及配套资金的筹措等工作。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农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的执行和路政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线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资金管理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户。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集中资金、重点投放的原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建设管理

第十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区、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并按时足额拨入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