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上海商会
苍南上海商会是2011年8月29日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苍南县工商联和民政局的指导,是苍南驻沪企业之家,是联结温沪两地经济和沟通政企的桥梁和纽带。
商会简介
苍南上海商会是2011年8月29日经苍南县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苍南县工商联和民政局的指导,是苍南驻沪企业之家,是联结温沪两地经济和沟通政企的桥梁和纽带。 苍南有3万余人在上海经商,创办了2000多家企业,创造产值数百亿元,创造就业岗位10万多个。而参加上海苍南商会的200多家企业都是骨干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地产、制造、建筑、贸易、金融、印刷、纺织等领域,企业在浦江两岸生根发展,为上海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苍南上海商会本着“创新发展、团结共赢”的宗旨,立足上海,连接浙沪,迈向全国,以全球化的视野推动和加强各方合作,广泛团结在沪苍南籍企业和个人,开展学习、交流、帮扶、维权等服务活动,树立苍南人的良好形象,促进苍南与上海两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1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苍南商会,(世界苍南人联谊会上海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苍南籍上海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并聘请在沪苍南籍知名人士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原则: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会宗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联络、团结在沪苍南企业和个人,开展学习、交流、帮 扶、维权等服务活动,树立苍南人的良好形象,加强苍南与上海两地的经济联系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苍南县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为苍南县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做好与上海、苍南两地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 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企业(单位)举办和参加会展、交易会以及项目推广活动,巩固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协调商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抑制不当行为。 (五)反映会员单位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实现互利和共赢。 (七)制定行规行约,遵守行规行约,严肃商会纪律,构建良好的自律机制。 (八)协助完成政府部门应尽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四)聘请在沪苍南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活动的其他人为本会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老会员一人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本会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等各项服务;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信息,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发展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家乡,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奉献精神好; (三)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上海、苍南两地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四)企业有一定规模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 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必要时,邀请名誉会长,顾问,监事长参加,负责处理商会 重要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执行会长具体行使会长职权;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组、监事会 (一)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和有“特殊身份、地位”的企业家为名誉会长。指导、帮助商会工作活动。 (二)理事会聘请社会各界受人尊敬的能人为商会顾问,人多时组成顾问团队。指导、服务商会工作活动。 (三)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会员中的代表组成监事会。听取商会全体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指导、监督商会工作活动。包括对党的方针 政策的贯彻、商会章程的执行、人员组成的变动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状况,并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罢免不称职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理事、秘书长。 (四)名誉会长、顾问、监事任期为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在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相关待遇由本会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
参考资料
- 1商会简介
- 2商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