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大厅
年底前,行政审批受理厅要将本年度各处室办理行政的情况,提交人事处和监察室,作为对处室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的参考依据。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行政审批受理厅
- 类型
政府部门
- 发行时间
印发之日起执行
- 行业
煤炭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受理厅的职能,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加办事透明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纳入行政审批受理厅受理范围的业务工作,统一由行政审批受理厅归口受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各业务处室不得直接受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
第四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坚持“热情、规范、透明、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主动做好与行政审批受理厅的配合和衔接,充分发挥整体行政效能。
第六条 行政受理厅的基本职能为:接待受理、登记分发、催办监督、结果反馈、政策咨询。
第七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的工作职责包括:
1.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申验。
2.受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申请和申验。
3.受理煤矿矿井报废、关停和煤炭破产的审批。
4.受理煤矿爆破器材生产定点企业资格的核准。
5.受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核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的基本工作程序为:受理登记─分类移交─办理反馈─结案存档。
第九条 行政审批受理厅收到管理相对人送交的申报材料后,要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已受理的行政审批要及时登记在案,并向申请方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一条 对登记后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工作人员要及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经行政审批受理厅负责人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分送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厅审批事项受理表》是交办、承办、督办、结案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并签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审批事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或申报材料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立即向行政审批受理厅提出意见。行政审批受理厅负责调整或增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