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兑付办法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 4.3.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 4.4.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 4.5.第五章 附 则
  • 5.参考资料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以财库〔2013〕63号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地方债的还本付息、法律责任和罚则、附则5章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 文号

    财库〔2013〕63号

  •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24日

  • 发布单位

    财政部以财库

基本介绍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3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4日

兑付办法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第四条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1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