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简介
  • 4.内容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4.7.第七条
  • 4.8.第八条
  • 4.9.第九条
  • 4.10.第十条
  • 4.11.第十一条
  • 4.12.第十二条
  • 4.13.第十三条
  • 4.14.第十四条
  • 4.15.第十五条
  • 4.16.第十六条
  • 4.17.第十七条
  • 4.18.第十八条
  • 4.19.第十九条
  • 4.20.第二十条
  • 4.21.第二十一条
  • 5.修改的决定
  • 6.参考资料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 目标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 特点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公布时间

    2002年3月11日

内容简介

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 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内容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