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广义上等同于税法,指国家机关制定颁发的一切规范性税收文件的总称。 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等。狭义上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一切规范性税收文件,包括行政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性税收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税收法规
- 内容
规范性税收文件
- 源于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
- 类型
法规
基本原则
我国税收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1)统筹兼顾各种利益,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有利于国家积累资金的原则;
(2)贯彻执行党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原则;
(3)贯彻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
作用
税收法规的作用在于:
一是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筹集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节生产和消费,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是打击资本主义势力和经济犯罪活动,督促纳税人遵纪守法,保护正当经营;
四是配合外贸政策发展国际贸易、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相关解释
为将税法适用于具体事实,必须明确了解法的意义和内容,这种作用就称之为税法的解释。
行政机关对法律有无解释权,有肯定说,也有否定说。但在学理与实际上。西方学者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行政解释权,并由相关的权责机关来行使。只是行政机关的解释,上级的对下级的有约束效力,下级的可以被上级撤销或变更。
各国的税法行政解释机关,通常为中央稽征执行机关。而税收规章的解释机关,则应是有稽征权的执行机关。县级稽征机关有每解释各该县的单行规章。省级稽征机关有权解释各该省级以下的税收规章。中央级稽征机关不仅有权解释中央级税收规章,亦有权对下级税收规章予以统一解释,以统一指挥和监督各级稽征机关的权力。
关于税法的解释方法,在介绍税收法律主义时已有简单叙述,这里再作进一步的说明。现行各国的税法解释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文字解释和论理解释。
1.法律解释。税法的法律用语,应有确定的范围或意义,并考虑法的整体性。就本法而言,应顾及本法的立法精神,所有法律概念应在条文中求得一致。同时,税法所下的定义,不宜超越本法所应该规范的界限,而侵扰他法的秩序。对同一事项表达同一法律概念时,亦应尽量互相配合。但每种税法以本身条文作法律解释的,毕竟不多,仍有赖于其他解释方法。
2.文字解释。税法均为成文法,所以,其解释应以条文文句为出发点和终结,阐明其真正的意义。任何税法的解释,均须先使用文字解释方法。但用文字解释仍不能解决时,就得采行论理方法。
3.论理解释。即是用论理方法来阐明税法所规定的意义。一般法律的论理解释可分为当然解释、反面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补充解释等方法。由于税法还受税收法律主义的支配,这些方法不能都在税法解释中予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