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风险
人为风险是指由于人的活动而带来的风险,可细分为行为、经济、技术、政治和组织风险等。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人为风险
- 因素
因人的主观因素
- 属性
体制法规不健全
- 原因
道德风险
工程人为风险的来源
人为风险系指因人的主观因素而给工程带来的种种风险。这些风险虽然表现形式和影响范围各不相同,但都离不开人的思想和行为。归纳起来,人为风险主要源于以下诸方面。
(1)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管制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常常因考虑全局利益而采取一些带有全局性的决策,如调整国民经济计划,强行下令某些己开工的工程下马,或对一些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强行征地,或颁发新的政策法规等。许多工程业主或投资者不得不因此而改变其投资计划或经营决策。由此,不可避免要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些损失常常无法取得补偿。
(2)体制法规不健全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制落后,法规不尽合理,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损害了工程业主的切身利益。例如,高度的中央集权使得企业一切听命于中央,没有自主权,许多事情无法办理;权力过度分散,地方政府各自为政,保护主义严重;法制不健全会给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扰乱市场。
(3)合同不严谨
合同条款难免存在矛盾或漏洞,国际通用的合同条款尽管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未能预见的情况,合同条款的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漏洞,常常引起工程各参与方之间的争议,致使工程不能顺利开展。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系指业主或投资者的工作人员没能遵守应有的道德规范,缺乏应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致使业主或投资者的财产遭受损失,或工程质量缺乏监督保证。
(5)承包商不履约或不合作
工程承包合同虽然规定了承包商的种种义务和责任,但承包商经常不能充分履约。此外,由于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既要争取中标,又要确保最起码的利润,因此常常采取种种投标策略,将其意图分散于工程的各个环节。承包商常通过报低价中标,一旦中标,签订合同之后,再想办法寻找机会索赔,致使工程实际价格远远超出投标时的报价;如果承包商中标签约之后不能找到索赔机会,或索赔不成,就会由于中标价太低而不能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工程,从而增加业主的风险。
(6)设计错误
设计是工程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设计一旦出错,轻则返工,重则毁损工程。虽然可以追究设计人员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毕竟会使业主遭受损失。
(7)监理人员失职
监理工程师是业主聘用的代表,应当保护业主的利益,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如果监理工程师失职或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则业主将大受其害。如隐蔽性工程缺陷难以及时发现,一旦竣工验收完成,工程正式移交业主后,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各奔东西,潜伏的危险将由业主来承担。
(8)材料供应商或指定分包商不履约
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动机,要求当地采购工程材料,而当地供应商在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方面都难以满足工程要求,材料供应误期就产生连锁反应。材料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事后补偿难以补偿工程的整体损失。
指定分包商常常有背景,或者与业主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者有政治后台。这些分包商即使在技术或施工能力方面不能使业主满意,但因各种原因,业主不得不雇用之。多数情况下,总包商要求他们直接向业主承担责任,因此,指定分包商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业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