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2014年1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水发〔2014〕34号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靠泊能力及要求、靠泊管理、附则4章19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26日
-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部
- 文号
〔2014〕34号
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 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 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6日
管理规定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 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 舾装码头。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 靠泊能力及要求
第五条 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
(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二)已通过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