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1989年8月6日生效的。该议定书于1989年8月6日对我国生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 外文名
Protoc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 时间
1988年2月24日
- 生效时间
1989年8月6日
公约信息
就在国际民航组织正在草拟《海牙公约》时,1970年2月21日同一天,就发生了两起犯罪分子向飞机秘密放置炸弹引起空中爆炸事件。这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意识到只有一个《海牙公约》还不足以有效地惩治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还需要制定一个内容更广的国际公约。因此,1970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18次会议,拟出了公约草案。1971年9月,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产生了《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虽然较之《海牙公约》,扩大了罪行范围,使其包括“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也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既包括直接针对航空器本身的罪行,也包括针对航空设备的罪行。但该公约没能将犯罪分子危害机场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进去。如1973年8月,在希腊雅典机场,正当旅客排队经过安检而登机过程中,两名恐怖分子投掷手榴弹,当场炸死5人、炸伤55人。为了弥补这个缺陷,1988年2月24日,国际社会又在蒙特利尔签订了《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宣布为一种国际犯罪。
公约原文
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之缔约国,
考虑到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非法暴力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危及机场的安全操作,损害全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心,并扰乱各国民用航空的安全与正常经营;
考虑到这类行为的发生为国际社会严重关注,并为防止此类行为而对行为人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考虑到有必要为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订补充规定,以对付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作为对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补充规定,在议定书的缔约方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视为并解释为单一文件。
第二条
1.在公约第一条中,以下规定应增加作为新的第一款之二:
“一之二、任何人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并故意为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
(甲)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对任何人实施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暴力行为;或
(乙)破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降停在机场的飞机,或妨碍机场的营运,
如果该行为危害或可能危害机场的安全。”
2.在公约第一条第二款(甲)中,应在“第一款”三字之后增加以下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