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一百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 来源
公通字(1996)82号
- 时间
1996年11月11日
- 例如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
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
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
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1996年11月11日 公通字(1996)82号)
第三条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
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