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 文发号

    渝办发[2010]85号

  •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印发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日

基本内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户外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整治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性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政府给予村民一事一议项目资金补贴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所有村议事通过后,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不涉及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

(二)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不应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三)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