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流学会
上海市物流学会(前身为上海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是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贸企业的专家、学者和经营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理论、物流管理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简介
上海市物流学会(前身为上海市物资经济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是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理论、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贸企业的专家、学者和经营者自愿组成,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流理论、物流管理和物流科技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学会的宗旨是:最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物流管理和教研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探索研究,为提高我国物流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加强国际间的物流技术交流,实现流通现代化服务。
上海市物流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开展物流、商贸的企业为单位会员;从事物流教学,研究和物流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者为个人会员。
本会秘书处设置:办公室、学术部、法务部、咨询部、培训部、《上海物流》、《上海生产资料价格信息》编辑部。本会还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学组、俱乐部、沙龙与小组。
章程
总则本会的名称:上海市物流学会。英文名称:SHANGHAI LOGISTICS SOCIETY缩写:SLS。本会是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理论、物流管理科学与实践的全市群众性学术团体,由本市从事物流教学、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从事物流实践与管理工作的物流、商贸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泛地组织和团结承担物流业务、物流管理、物流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提高我国物流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水平、促进流通现代化服务。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会的住所在上海市北京东路255号502室。
业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本会的主要任务:围绕物流理论和实践进行学术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组织和推动会员对我国物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组织和交流物流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物流理论、管理和技术的不断普及和提高;采用各种形式,提高物流队伍整体素质。本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物流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论坛,科学普及、培训咨询、物流企业评估和编辑出版有关物流书刊、资料。本会的活动原则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本会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员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物流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的单位。个人会员应具有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者以及具有讲师、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者。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学术年会同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是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