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23日公布试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85.01.23
- 实施时间
1985.0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六)依法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