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外文名

    The regulations of Beijing elderly people's rights and interests

  • 提出时间

    1995年9月22日

  • 目的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需要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解决的综合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其办事机构设在市老龄协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设置,参照前款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热心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孝敬父母、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以及在从事社会劳动和公益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市敬老日。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十条 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