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8章43条,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地点
银川市
- 批准会议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
- 施行时间
2003年8月20日
修改决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准。)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出修改,重新公布。
条例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文化、工商、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