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6卷)》内容简介: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是由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汇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务实、多元、面向全国的房地产法律研究平台。本论坛致力于全方位、多层面、深层次解析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实务问题,通过透视、研究房地产市场法律实务中的热点、敏感问题,为从事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提供实务素材、为从事房地产实务运作的实践者提供专业指引,为房地产立法与司法部门提供可靠、有效的参考意见,以促进实务界与房地产立法和司法领域的高效互动,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化、现代化历史进程。
基本信息
- 书名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 外文名
Research on Real Estate Law of China Vol.6
- 定价
35.00
- ISBN
9787511823946
- 页数
231页
图书信息
书 名: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作 者:刘云生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7月1日
ISBN: 9787511809384
开本: 16开
定价: 35.00元
内容简介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5卷)》内容简介: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是由西南政法大学、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中汇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务实、多元、面向全国的房地产法律研究平台。本论坛致力于全方位、多屡面、深层次解析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实务问题,通过透视、研究房地产市场法律实务中的热点、敏感问题,为从事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提供实务素材、为从事房地产实务运作的实践者提供专业指引,为房地产立法与司法部门提供可靠、有效的参考意见,以促进实务界与房地产立法和司法领域的高效互动,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化、现代化历史进程。
编辑推荐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6卷)》是中国房地产法律实用研究论坛会刊。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公司并不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该种说法并不。]取。由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限制得过于严苛,新公司法在放松管制的呼吁下,使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只做出了两方面的限制,即所谓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在新的文本列举了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到底新公司法还允许哪些非货币资产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呢?学界对于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有不同的主张,在实践中,口本采取了“四要件说”,即确定性、事实上存在价值、评估可能性、独立转让性;而瑞士则还强调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力。⑩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采“五要件说”,即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有益性和可独立转让性。@我们认为从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信用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的现状,强调出资标的物的确定性、价值物的现存性和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力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限制得过于严苛,新公司法在放松管制的呼吁下,在第27条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使用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技术,对于股东的出资形式只做出了三方面的限制,即所谓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和“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限制”,在新的文本框架中,我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理由有二:其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土地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确认了包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通转让。而晚近以来,党和国家层面均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是该流转需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绝非不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仅规定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并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进行限定。我国现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折价作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也没有明文禁止。根据民法理论,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据此,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就不存在禁止性规范的障碍了。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后,一旦经过股权转让,则非农村集体成员也可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冲突。首先,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目录
论坛聚焦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学者草案的立场与《物权法》的规定 现行土地增殖利益分配与再分配格局考察 “股田制公司”的商法思考 我国农地问题求解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建 理论探索 土地市场化背景下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市场化背景下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公证制度 浅议预告登记的现状与建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初探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探析 农村土地市场化专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市场化问题的思考——以巴马县波月村宅基地交易为视角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 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宏观思考与微观建议 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问题的法理分析 浅论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化——以身份性持股的分析为中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初探 重庆市地票制度专题 完善重庆地票交易制度的思考 重庆“地票”再探析 重庆市地票交易制度之再思考 地票制度形成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结构研究 实证调研 重庆市现行征地制度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现行征地制度实施问题调研重庆课题组 耕者有其田:历史热忱及其现代困境(代后记)
后记
本卷编发文章二十余篇,较上卷而言,主题未变,但视域更宽,观点差异更大。令人欣慰的是,所有文章均致力于通过土地权利解构寻求土地利益分配的新路径,为中国未来不动产法律制度的改革或改良提出一己之见,殊为可贵。 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大循环始终围绕着农民与土地展开。“千年天地八百主”反射的不单单是贫富盈亏的财产性移位,更是一种财无定式、人无定格的萧索与冷酷。 如何在社会群体中公平分配利益,特别是土地利益,事关社稷兴衰荣枯。稍加留意,不难发现:农民起义在中国封建帝国历史天幕划下了一道道耀眼的弧光,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统治者们均衡不同阶层的利益。简单归纳,历代农民起义创造历史的动力无非有二:身份平等与财产均衡——黄巾军提倡“太平道”,主张“人无贵贱,皆天所生”(《太平经》卷一一二);王小波,李顺提出“均贫富”,钟相、杨幺要求“等贵贼,均贫富”(《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三七);李自成“均田免粮”口号则更为直捷,以经济性的平等、物质利益的公平分享作为革命性(而非改良性)目标,“招纳甚众”(《罪惟录》卷三一《李白成》)。 饶具趣味的是,农民起义军绝大部分是不知诗书的“群氓”,但他们对天道无偏无私、人道平等如砥的真理有着天然而切近的直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