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 编号
164
- 发布时间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 发布人
张中伟
基本内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号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
要求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技术政策相适应。
第五条 下列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防要求论证:
(一) 铁路、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要进出通道、通向战役方向和经由重要军事基地的道路;
(二) 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
(三) 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铁路枢纽和重要站场;
(四) 二级以上通信长途线路,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和公用应急通信系统;
(五) 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其它交通、通信基础设施。
第六条 新建铁路线路主要控制点,应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线路衔接,并适当靠近军事基地和主要部队驻地及大型军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