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基本介绍
  • 4.1.第一章:总则
  • 4.2.第二章:城建管理与监督
  • 4.3.第三章:工地验收与设施
  • 4.4.第四章:新建规划区详细管理
  • 4.5.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 4.6.第六章:其它

景东彝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面积

    4532平方公里

  • 行政区类别

    自治县

  • 下辖地区

    锦屏镇文井镇漫湾镇

  • 政府驻地

    锦屏镇

  • 电话区号

    0879

简介

(1997年11月20日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建设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东至川河大沟;西至玉笔山、玉屏山、翠屏山、瑞屏山、锦屏山山脊至六九五台;南至文果河;北至菊河。

乡镇规划区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界定。

第三条 在自治县境内进行城乡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环保、土地、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水电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批准施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城乡建设规划。

在自治县城乡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章:城建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项目,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招标、投标由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