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是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为解决生产队之间和社员之间的平调问题,公社规模偏大问题,公社对生产大队和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管得太多太死等问题,1961年3月,中共中央广州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60条》。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有关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规定,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下旬,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修改并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保留了原草案关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基本规定,继续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同时,做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是:改变了原来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后长期不变;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一般分别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3%~5%.和2%~3%;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为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 发布者
中共中央
- 时间
1961年3月
- 地点
北京
条例全文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
【也称《人民公社六十条》或《六十条》】
(一九六一年三月)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社员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组织生活,利于团结,不宜过大。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 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
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人民公社各级的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并且可以由他们随时罢免。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在选举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的成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