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是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及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以来的使用实践,针对中国的国情实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进行了翻译,调整,增补和删减而制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亦随着国际分类表的修订而作相应的调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 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根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时间
1988年11月1日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介
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尽量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填写。
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中心环节之一,它决定了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并且,一份申请书上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一个类别之内。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刮胡刀;第九类的电熨斗、电热卷发器;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
因此,使用商品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及服务项目,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多个层次部分所组成:
1、类似商品和服务类别。用“第…类”表示,全表共有45个类别,其中前34类为商品分类,后11类为服务分类。
2、类似商品和服务群组。用四位数字和相应的名称表示,数字中,前两位表示所属的类别,后两位表示类似群组号;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 )
3、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名称在前,编号在后,并由六位数所组成;前端有“C”字标注的编号,表示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及编号未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列入,但属我国常用的。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此处的具体商品(服务)名称和编号填报所需注册的商品项目名称
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审查人员、管理人员、商标代理人、商标申请人以及商标使用人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与否的主要依据和参考工具,但不是唯一性的法规性文件。对于某些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服务行业、服务实施场所、服务的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的判断’]”)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年版说明
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7年版)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版)和2002年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为基础,结合我国商标商标审查工作实践而相应调整制订的。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于2006年12月04日发出通知,要求于2007年1月1日开始使用第九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二、本次新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原2002年版的类别情况相同,仍为45个类别,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为商品类,第三十五类至四十五类为服务类。但部分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注释有增加、删减、改变或移类,具体详见分类表。
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仍旧援引国际分类的注释,为正确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目录显示了各个类的类名及各类似群,以便检索。
以上类别标题名称和类似群组名称,均不得用做商标注册时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商标19967号),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商品号或服务项目、服务号。
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由层次代码所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