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越南国家权力运行的“四驾马车”之一。国家主席由越南国会选举产生,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汇报工作,任期5年。国家主席一职始于越南民主共和国时期,其间一度被撤销,于1992年宪法恢复并延续至今1。
现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是苏林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
- 任期
5年
- 地点
越南
- 简称
越南国家主席
术语定义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统领越南人民武装力量并主持国防安全委员会。越南国家主席由越南国会全体会议从国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与国会任期一致。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越南国家主席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汇报工作,有权提名副主席、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人选,公布宪法、法律和条例。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越南国家主席有权任免副总理、部长等政府人选,宣布战争、紧急等特殊状态、宣布大赦或特赦等。
越南国家主席与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会主席、政府总理并称为越南国家权力运行的“四驾马车”。首任国家主席为胡志明。现任国家主席为苏林,2026年4月7日当选,任期为2026年至203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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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沿革
越南国家主席一职的沿革与越南宪法修订历程息息相关。越南先后共颁布五部宪法。在越南民主共和国时期,胡志明、孙德胜先后担任国家主席,但在第一部宪法1946年宪法中未对其职权、产生方式等作出规定。1959年宪法首次增添有关国家主席的内容,明确国家主席与政府会议的区别。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1980年宪法取消国家主席一职,而设立国务委员会作为越南国会的常设机构,国务委员会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并统率人民武装力量。1992年宪法作出修正:恢复国家主席,撤销国务委员会,同时规定国会代表有权对国家主席等领导人展开质询。现行国家主席的职权、产生方式等主要基于第五部宪法(2013年颁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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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越南语:Hiến pháp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第七章,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有下列职权:
1、公布宪法、法律和条例;
2、对人民武装力量(越南语:lực lượng vũ trang nhacirc;n dacirc;n )发布命令和主持国防安全委员会;
3、向国会提出选举、任免副主席、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总检察长的建议;
4、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任免副总理、部长和其它政府成员;
5、根据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国家战争状态,发布大赦令;
6、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宣布全国或局部动员;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
7、在10天的期限内,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关于第九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国会常务委员的条例、决议的建议;如果条例或决议仍然被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但主席仍不同意时,可由主席提交国会会议作出决定;
8、任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总检察长及其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