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史杂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内史杂
- 出处
云梦秦简
- 律文数量
一百零八条
- 包括
内史杂十一条
简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 内史杂十一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内史杂,关於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
栗劲《秦律通论》认为,当年李悝写成〈盗法〉、〈贼法〉、〈捕法〉、〈囚法〉之外,又将不能包括在四篇之中需要惩罚的行为编入〈杂法〉。栗著由此推论秦律中应有诸如“尉律”、“内史律”等律名。
除此之外,栗著还指出目前所见十一条关于内史杂的律文杂乱无章,其中包括一条要求在县的都官应抄写常用法规的规定,一条都官机关注销和补充办公物品的规定、一条只能用书面报告而不能用口头报告的规定、四条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一条关于“学室”入学资格的规定、一条检验度量衡和外借度量衡器械的规定(此条可与“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斗用、升,毋过岁壶。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工律》相互参看)以及两条粮食的守卫和防火的规定。
内史杂律文
原文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译文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译文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原文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译文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