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震发测〔1999〕27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或邻近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灾害和显著(有感)地震后,对全区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实施细则
- 影响范围
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 人口影响
人员伤、亡情况
- 经济影响
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损失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震发测〔1999〕27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或邻近地区遭受破坏性地震灾害和显著(有感)地震后,对全区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有感范围;
(二)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情况;
(三)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等;
(四)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的处理、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领导把关、责任到岗、迅速准确和按程序速报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时段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至地震灾情初评估结果上报之前;显著地震影响的速报时限为震后24小时内。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区内破坏性地震灾害或显著地震发生后灾情(或地震影响)速报的组织、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情速报规范的制定和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更新与应用等工作;负责指挥、协调、检查和监督震后地震灾情的快速收集、汇总以及地震现场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向自治区政府、中国地震局和新闻等有关部门适时报告、通报地震灾情。
第八条 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负责收集震区灾情信息, 并及时报震害防御处。
第九条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灾情收集、 速报纳入台站的工作职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保障地震监测工作的同时,须做好所在地区地震灾情的收集和速报。
第十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灾情速报网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地震灾情速报网实行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三级管理。
各级地震灾情速报网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震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完善、健全地震灾情速报网,五年核实一次本级地震灾情速报网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补充。
第三章 地震灾情速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