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 4.第一章 总 则
  • 5.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 6.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 7.第四章 选区划分
  • 8.第五章 选民登记
  • 9.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 10.第七章 选举程序
  • 11.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经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7次修正。《实施细则》分总则、选举工作机构、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8章40条。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1次修改;1987年2月8日辽宁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2次修改;根据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第3次修订;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第4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会议第5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6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7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三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 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 (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 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