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主体
湖南省
- 类型
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地震灾害防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做好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
第九条
省、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所需投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筹集。可能诱发地震的水电站、水库和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震监测台网,由建设单位投资和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