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 4.第二条
  • 5.第三条
  • 6.第四条
  • 7.第五条
  • 8.第六条
  • 9.第七条
  • 10.第八条
  • 11.第九条
  • 12.第十条
  • 13.第十一条
  • 14.第十二条
  • 15.第十三条
  • 16.第十四条
  • 17.第十五条

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湖州市人民政府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地点

    湖州市

  • 类型

    管理办法

  • 类别

    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现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负责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负责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四)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县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见附录)。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