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类别
管理办法
- 地点
宁波市
- 类型
科技型企业
(甬政办发[2009]9号)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协凋、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笫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数据库”;
(三)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议各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五条 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科技型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提交本地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第六条 认定机构须依托相关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审核和认定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