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 类型

    条例

  • 地点

    鄂伦春自治旗

  • 范围

    旅游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资源优势,突出“森林生态、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等特点,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坚持保护旅游资源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

第八条 自治旗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