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是为了管理地下管线而写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 所属地
杭州市
- 性质
地方性法规
- 施行时间
2009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