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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8日

  • 实施日期

    2007年11月8日

  • 实施情况

    废止

基本内容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

本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乡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保护企业发承包双方和企业职工

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区、镇)村集体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和乡镇

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他集体企业。

第三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

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承

包后新增的资产)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投资者权益,调动企业经营

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要确保国家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积累,兑现投资者分利,保证按合

同规定上交发包方的利润,逐步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

向、经营作风和职业道德,依法接受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