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分总则、政府的 定价行为、经营者的收费行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 发布时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实施时间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李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修改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八、《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999年8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