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内容
  • 4.1.第二条
  • 4.2.第三条
  • 4.3.第四条
  • 4.4.第五条
  • 4.5.第六条
  • 4.6.第七条
  • 4.7.第八条
  • 4.8.第九条
  • 4.9.第十条
  • 4.10.第十一条
  • 4.11.第十二条
  • 4.12.第十三条
  • 4.13.第十四条
  • 4.14.第十五条
  • 4.15.第十六条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 发布机构

    菏泽市

  • 目的

    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训练

  •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鲁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认定奖励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在菏泽注册我市培养,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菏泽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专业训练的教练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上一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第八条

获得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全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分别给予3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