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详细内容
  • 5.参考资料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是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版权类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 颁布单位

    国家版权局

  • 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

简介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1

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 199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

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