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13号《庐江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4月14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庐江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报道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庐江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地点
庐江县
- 时间
2007年4月14日
- 县长
王民生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庐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