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城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关于石城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是赣州市物价局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做出的批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石城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 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1365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物价局
-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8日
内容
赣发改商价字[2005]1365号
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城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市价价[2005]93号)收悉。
石城县小水电资源丰富,并对县电网具有调峰能力,为充分利用水电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精神及该县电网负荷特性和调峰能力,经研究,同意该县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特此批复
附件:石城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精神,结合石城县电网电力市场供需情况、负荷特性及调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
石城县电网营业区划内自下文之日起新引进的普通工业及大工业动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普通工业用电是指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大工业用电是指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用电。
二、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17:30——22:00时;
低谷时段:22:00——次日7:30时;
其他时间为平段。
三、峰谷分时电价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20%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60%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