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农业部通知
  • 4.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8日,农业部以农医发〔2012〕20号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农医发〔2010〕38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 文号

    农医发〔2012〕20号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8日

农业部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医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我部修订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年10月8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