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2012年10月8日,农业部以农医发〔2012〕20号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部2010年9月1日发布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农医发〔2010〕38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 文号
农医发〔2012〕20号
-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8日
农业部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医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我部修订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2年10月8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巡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机制,维护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监督、检查、巡考等工作。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国家巡视组、考区督查组和考点巡考组三级巡视制。
国家巡视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派出,每个考区不得少于2人。巡视的考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考区督查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点不得少于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考点巡考组由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点领导小组派出,每个考试地点不得少于2人,由考点所属地市兽医、保密、纪检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考试相关政策;
(三)熟悉考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