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2.1.概念
  • 2.2.书式档案查询规定
  • 2.3.工商部门对查询申请的审查处理

书式档案

基本内容

概念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综上,书式档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原件。

书式档案查询规定

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

1、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2、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3、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4、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5、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6、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案件)。

工商部门对查询申请的审查处理

1、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工作证件,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2、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明申请档案查询。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档案内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查询人应当预缴征求第三方意见成本费,由档案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的,予以办理档案查询。 4、商业秘密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5、个人隐私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它档案内容。

6、查询人非法利用档案或以非正当目的利用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查询服务。

7、记者以采访、调查为目的申请查询企业书式档案的,需持新闻出版署签发的记者证和所在媒体介绍信(介绍信应写明查询企业的名称及查询事由),经市工商局宣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