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条款
《 缅甸条款》全称《 中英缅甸条款》,是 中国 清朝政府与 英国于 1886年在 北京签定的一份处理 缅甸事宜的条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缅甸条款
- 外文名
Burma's terms
- 全称
《中英缅甸条款》
- 签订国家
中国与英国
概述
《 缅甸条款》全称《 中英缅甸条款》,是 中国 清朝政府与 英国于 1886年在 北京签定的一份处理 缅甸事宜的条约。
背景
1884年 中法战争后,双方签定 中法新约, 越南成为 法国殖民地。其后英国为进一步扩大自己在 东南亚的影响,遂有吞并整个 缅甸的野心。早在 19世纪上半叶至中叶,英国已与缅甸爆发过两次 英缅战争,占领了原缅甸的大片领土。但这次,英国决定直接统治整个缅甸,将其纳为 殖民地。
1885年8月29日,缅甸国王罚私运木材的英国木商公司230万卢比,取消其租山契约。光绪十一年(1885)十月,英属印度总督利用木商案出兵缅甸,攻陷缅甸首都 曼德勒,俘虏缅甸国王锡保。
光绪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元1886元旦), 英属印度总督达弗林宣布,宣布上缅甸并入英属印度,进而逼迫清政府承认其吞并缅甸。由于清廷长期视缅甸为其朝贡国,对于英军的入侵,清朝驻英公使 曾纪泽曾向英国抗议,但无效。
清政府的对英外交政策虽然强调缅甸的属国地位,但对待英国占领缅甸一事,其政策以不直接介入为底线,行动基本上局限在口头上。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边疆相继出现危机,英国人已经把触角伸到了中国领土西藏,清政府制定的这种对缅政策实际上具有相当的实用主义色彩,“缅甸全境为英所占,缅人既不能自图恢复,中国又不值涉远穷兵,轻启边衅,且英人方谋入藏,恐致别起事端”。
英国占领整个缅甸后,清廷便承认既成事实,但希望仍保持原有的朝贡关系。
签约
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清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庆亲王奕劻与英国前署驻华公使欧格纳(N.R.O’Conor)在北京签订了《中英缅甸条款》,共五款。
主要内容:
一、英国允许缅甸每十年向清王朝进呈方物一次,“因缅甸每届十年,向有派员呈进方物成例,英国允由缅甸最大之大臣,每届十年派员循例举行,其所派之人应选缅甸国人”
二、清政府承认英国在缅甸取得的一切特权
三、中英两国应派员勘定中缅边界,另立边界通商事务专章
四、英国同意暂缓派员由印度进入西藏,但原则上规定了藏印边界通商
五、本条约以中、英文撰写各三份,将于英国京城互换文本。
光绪十三年(1887)七月初七日,中英两国政府派代表在 伦敦交换了批准书。
其后经过1894年中英伦敦条约、1897年续议缅甸条约两次订约以及1898、1899年勘界条约,中英划定了北段自尖高山向南至南定河、南段自南卡江至澜沧江的两段边界。中缅(英)南段边界大走向基本定型。随着19世纪90年代末期中缅边界的明确划分和之后双方“石堆”(界碑)的建立,英国主导下的中缅边界初步划分宣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