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为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公布,共19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5号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文件类别

    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年份

    2006

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