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废止
  • 4.信部联无〔2001〕92号2001年2月1日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5.临时来华人员
  • 5.1.第四条
  • 5.2.第五条
  • 5.3.第六条
  • 5.4.第七条
  • 5.5.第八条
  • 5.6.第九条
  • 5.7.第十条
  • 5.8.第十一条
  • 5.9.第十二条
  • 5.10.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是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2001年2月1日

  • 截止时间

    2014年9月1日

  • 类型

    暂行办法

废止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2月1日信息产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信部联无〔2001〕92号2001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元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元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元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元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 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元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 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元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临时来华人员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

(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元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