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 4.第二章
  • 5.第三章
  • 6.第四章
  • 7.第五章
  • 8.第六章
  • 9.第七章
  • 10.第八章
  • 11.第九章
  • 12.第十章
  • 13.十一章
  • 14.第十二章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民办公助等各种体制的小学和初中关于本市小学、初中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跳级、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学籍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 目的

    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试行

    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

第一章

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的宏观管理;

(二)制订有关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印制初中毕业证书和学籍档案有关材料;

(四)指导和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及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五)协调仲裁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

区县(市)教育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区县(市)内小学、初中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审批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事宜;

(三)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验印;

(四)负责对本区县(市)内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学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

(二)负责发放初中毕业证书;

(三)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方便学生就学。

第二章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依据“两证”(户口本、房证),按“两证统一,人户不分离”的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证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拥有公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核定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人数,科学合理地划分各学区,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