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 生效时间
2003年1月1日
- 文件类型
地方法规
实施时间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办法条例
山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公共信息卡,分别作为组织机构代码标识与公共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高效、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