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为增强公安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 目的
增强公安部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 适用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
- 内容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
问责原则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问责方式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2.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
4.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
5.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8.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二、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三、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四、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1.部纪委、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进行调查。
2.人事训练局负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