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和调解处理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
- 通过时间
1993年6月24日
- 批准时间
1993年7月23日
- 施行时间
1993年10月1日
基本内容
(1993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和调解处理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其受理投诉的机关和组织间的分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理民间纠纷投诉的机关和组织,应遵循对人民负责、保护诉权、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依法调解因婚姻、家庭、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相邻关系等发生的民间纠纷。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投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调解不成或未经处理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及时调解处理单位内部发生的纠纷;对于当事人一方在本单位的,应参与调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纠纷的工作。
??第六条?以下几种民间纠纷到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因抢占、争占、强住公房和公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公私房屋的租赁、分户、修缮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因农村居民建房发生纠纷的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三)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四)因集贸市场摆摊设点、买卖不公等发生纠纷的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五)因山林使用权、用于养殖的滩涂的使用权和水事发生纠纷的投诉,分别由林业、水产、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的投诉,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受理。
??向国家行政机关投诉的其他民间纠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机关受理。
??第七条?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发生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及时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遭受伤害的当事人要求验伤的,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医疗单位应如实开具诊断证明。当事人自行到医疗单位验伤的,其诊断证明必须得到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认可或复验。
??第八条?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的投诉,按以下分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