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政府责任、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02-6-2
- 执行日期
2002-6-2
基本内容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2002]66号
发布日期:2002-6-2
执行日期:2002-6-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政府责任、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机制,安排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指导和督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组织实施苏南对苏北、大中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给予补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落实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乡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六)各地要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同时,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得设立乡镇教职工工资分户。县级财政收入应首先用于保工资发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转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的落实。因季节性因素造成教职工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由省、市临时调度周转资金。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对省出台的津贴、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量力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七)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大部分,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要逐县核实财力,对已按规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发放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仍有困难的县,省、市财政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审核备案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需将当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地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依据。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十)各地要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簿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