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是广东省出台的为了加强对本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直属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保障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管理办法
- 地点
广东省
- 条目数
16
- 类型
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直属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保障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保持、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建立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购置设备前,必须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广东省质监系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撰写可行性报告,由本级局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省局、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应对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项目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对建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并指定技术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方可批准。
第五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
县级以上质监局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监局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质监局主持考核。
第六条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的质监局申请考核。
第七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由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由具有考核资格的考评员与聘请的相关专家执行。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由组织建立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局审批后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有效期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质监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二)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
(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使用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
计量技术机构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出具相应的检定证书。
第十一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技术状况,保证正常工作。
计量技术机构不得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因故需要中断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