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现将《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附件: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基本内容
株洲市财政局 水利局文件
株财农〔2008〕37号
株洲市财政局 水利局关于下发《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件: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支付农田灌溉用水费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费资金是指农民灌溉农田用水而缴纳的水费由政府支付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费资金的县乡级政府及市县乡的相关部门、农田灌溉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费资金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水费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订。水费额度按上年度实际灌溉面积(或供水量)与相应水价确定,水价标准执行有关水价政策。
第六条水费资金分担比例:
(一)市直水管单位的水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县乡级管理的大中型灌区、小I型水库灌区、排灌泵站、水闸(坝)灌区管理单位的水费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