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第一章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5.第二章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 5.1.第六条
  • 5.2.第七条
  • 5.3.第八条
  • 5.4.第九条
  • 6.第三章普查表式及主要内容
  • 6.1.第十条
  • 6.2.第十一条
  • 7.第四章普查组织实施方式
  • 7.1.第十二条
  • 7.2.第十三条
  • 7.3.第十四条
  • 8.第五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 8.1.第十六条
  • 8.2.第十七条
  • 8.3.第十八条
  • 8.4.第十九条
  • 8.5.第二十条
  • 9.第六章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 9.1.第二十一条
  • 9.2.第二十二条
  • 9.3.第二十三条
  • 10.第七章表彰和处罚
  • 10.1.第二十四条
  • 10.2.第二十五条
  • 11.第八章附则
  • 11.1.第二十六条
  • 11.2.第二十七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是2004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 发布日期

    2004年9月21日

  • 解释公司

    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 依据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简介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2004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建立证券业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证券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普查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

第四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第五条

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共同负担。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

第二章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第六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及上述单位所属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